开始你的表漿

雾锁长江口 近30艘次国际航船出入境受阻

司法公正,也可称为公正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司活动的过程中公道正直,遵循平等和正当的原则,且审判结果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精神。

法律日渐科学化的今天,法律的价值更多地在于规范事实性的问题,而不该过多关注道德领域的问题。当然也有很多人对此抱有不同的看法,认为如果放任这种同性恋倾向的滋生蔓延,离婚率会继续攀高,社会必然出现动荡。

雾锁长江口 近30艘次国际航船出入境受阻

这位自由受到限制的人仍然可以在自己的家中或适当的场合讨论他所要讨论的问题,他没有失去言论自由权,失去的只是在特定时间和场合行使言论自由的权利。对于性,权力使用的只是禁止法律。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如何对待传统文化,如何处理传统文化和现代文明、主流文化和边缘文化之间的关系都是各国要思考的问题。在色的一极,我们体会不到人性的释放。看来戒并不是色的出路。

中国转型社会面临的不只有西方现代民主法治观念的侵袭,更多的是如何需要面对这个已经生存了几千年的生态文明系统的残余。政治正确是美国社会的一些精英,主要是学术界的社会活动家们、教授们、大学生们,试图给多数的社会主流定出禁止歧视弱势群体的语言禁忌,它包容了多元文化和支持女性主义,反对种族歧视,主张男女平等,反对歧视同性恋等,主张更多社会公平。因此,犯罪侦查活动之指挥主导者与实施执行者,不仅应具 有相当程度的法律素养,同时更应具有专业的刑事科学侦查与刑事科学鉴识的知识与能 力,此外,尚须拥有丰富的侦查实务经验以及完善充足的仪器设备与人力,否则难以胜 任。

【关键词】侦查程序 检警关系 侦查程序目的 侦查主体 侦查监督 我国侦查程序(注:本文所探讨的我国的侦查程序是指以公安机关为侦查权行使主体的 侦查程序,而不包括检察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作为侦查权行使主体的侦查程序。)即警察机关权力和检察机关权力,这样,如何正确 定位二者在侦查程序中的诉讼角色并据此架构二者合理的诉讼关系就成为了一个需要面 对的现实问题了。并且 ,尤为关键的是,在刑事侦查活动中,无论是任意侦查手段还是强制侦查手段都会对侦 查行为对象的利益造成直接或者间接影响,而建立在侦查主体行使侦查权所查明案件事 实真相基础之上的刑事裁判更是意味着公民有可能遭致国家所施加的最严厉的法律评价 和法律制裁,所以,"侦查阶段因人身自由、住居不可侵犯及财产上权益等基本的权利 较易受侵害","对于侦查权力之发动,在程序上必须订有相关之规范,使侦查机关及 实施侦查之人员得以遵循,就人权保障而言,侦查实具有重要之意义"。应当看到, 我国这种相对较高破案率的实现,既是"控制和打击犯罪"刑事政策下的必然产物,但 同时也与我国的侦查体制即由警察机关作为主要的侦查职能承担者并在侦查程序中可以 独立有效地开展侦查活动有关,也就是说,我国现行的检警关系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比较 有利于侦查程序运作直接目的的实现。

)多 元从而使其权力范围扩展至侦查程序而形成的。作为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侦 查程序同样要担当起保障人权的重要职责。

雾锁长江口 近30艘次国际航船出入境受阻

检察机关的此种权力扩展使侦查程序中交织着两种积极 性国家权力,(注:所谓"积极性国家权力",是相对于具有消极性和被动性且同为国 家权力之一种的司法权力而言的。而本文则试图运用一种制度功能分析的方法来对此一问题进行探讨。"(注:[法]卡斯东· 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M],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339页。甚至有学者认为,德国检察官在侦查实务中对于大多数犯罪之案件事实的调查与证据 资料的搜集已违反法律所赋予的主导地位,而仅沦为配角(Randfigur)的地位。

第三,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大陆法系甚至因为侦查程序与公诉程序的此种紧密联系而不认为侦查阶段是一个独 立的诉讼阶段,只是将侦查程序与公诉程序作为一个整体规定在审前程序中。这些情况表明,两大法系国家至少是在立法上还没有确立起来一个"合理"的并完全 值得我们参照的检警关系模式,因此我们在优化我国的检警关系时不能照搬任何一个国 家现有的检警关系模式,比较明智的作法则是要敏锐地洞察到这些法治发达国家检警关 系的运作实践对法定制度作出的能动调整所依循的内在理路。比如在德国,检察机关乃为"为刑事侦查而设之公家机关" ,(注:[德]克劳思·罗科信:《刑事诉讼法》[M],吴丽琪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第63页。

第二,要具备能够有效衔接起诉阶段、提 升公诉质量和效果,从而实现侦查程序深层目的的功能。既 然如此,我国的检警关系模式与西方国家的检警关系模式是否相同就实无大碍:只要我 国的检警关系模式能够最好地契合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和我国的国家权力分配方式,并 具备能够最大化实现我们所设定的侦查程序运作目的的功能,那么这就是对于我国法现 实而言最好的检警关系模式。

雾锁长江口 近30艘次国际航船出入境受阻

(二)检察机关对警察机关侦查权行使的制度约束不力,侦查权滥用现象比较严重,致 使侦查程序的根本目的没能获得良好达致 一如上述,我国检警关系模式的特征之一是检察机关承担着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法 律监督职能,侦查监督的目的乃是为了确保公安机关的侦查权能够规范行使,以避免其 滥用而侵犯人权。从本质上来说,侦查程序中的检警关 系亦是侦查程序自身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合理的检警关系模式,也即我们所要建构的 目标制度也就相应地要具备以下功能:第一,要具备能够有效寻获证据、查缉甄别犯罪 嫌疑人,从而实现侦查程序直接目的的功能。

最为典型的表现是在逮捕措施的批准上:检察机关负责审 查批准公安机关的逮捕申请,而公安机关对于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决定可以要求复议 和复核,二者形成了一种职权行使行为上的相互制约关系。(注:陈永生:《侦查程序原理论》[M],中国 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前言第8页。(三)侦查程序的根本目的:规制侦查权力、保障公民权利 现代法治国家的刑事诉讼程序在保证使国家权力能够对犯罪施加有效惩戒和控制的同 时,更是将此间的国家权力行使行为纳入到正当程序中来,从而发挥现代刑事诉讼程序 的规制国家公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重大价值。)而美国的情况则亦如上所述,检警分立的制度设置在实践中并未获致彻底的遵循。应当看到,对于检察引导警察进行 侦查取证的机制,我国的一些地方检察院已经进行了大胆而有益的探索,并总结出了一 些切实可行的制度设计方案,(注:比如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检察院在施行此制度时所建 立的向同级公安机关设立派出机构--指导侦查室的作法。因此,警察与检察之间在犯罪的侦查取 证问题上不能够再完全各自为战而亦需要进行密切的合作。

以上是侦查程序所应该实现的三个层次的目的。三、参照目标制度功能优化我国侦查程序中的检警关系 一如本文在前述所反复强调指出的,合理的检警关系基本的判断标准乃为其是否具备 使侦查程序目的获得最大化达致的功能,而并非某一个国家检警关系的建构现实。

在笔者看来,支撑着这些 国家检警关系的实践运作并引导着其最终发展方向的其实也正是检察机关权力最初进入 到侦查程序中来所要达致的目的,即要如何实现侦查程序自身的运作目的。总之,大 陆法系创设检察官制度最终就是要"以一个经过严格法律训练及法律拘束的检察官来监 督控制警察侦查活动的合法性,以摆脱警察国家之梦魇。

但是显然,由于我国侦查监督在制度的设置上缺乏科学性,比如法律 没有赋予检察机关得随时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和进入侦查现场的权力、没有确立有 效的事前监督方式和监督纠错机制等等,导致了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职能在实践中的贯 彻没有能够很好地实现侦查监督"规制权力、保障人权"此一该制度创设、同时也是侦 查程序运作的根本目的。)在超期羁押方面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统计,1998年全国检察机关对超期羁押共提出纠正意 见70992人次,占批准逮捕的全部案件的12%。

因此我们在完善和加强我国的 侦查监督的同时,亦要注意防止检察机关权力的过限,以免其对警察机关的正常侦查活 动造成不必要的妨害。但是,由于我国的检警关系模式中缺乏公安侦查活动与检察官起诉活动之间的沟通, 二者在控诉职能的承担上基本是各行其是:公安机关既不会针对侦查中收集、调取的证 据是否符合公诉的标准而向检察机关请求业务上的指导,检察机关也不会主动提供此种 指导,而仅仅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对没有达到相应证据标准的案件作出不起诉或者补充侦 查的决定。也就是说, 检察机关权力最初进入到侦查程序中来并非是以自身的权力扩张为目的,而是以服务于 侦查程序即如何实现侦查程序自身的运作目的为目的。以公安机关在侦查程序中滥用权力、侵犯人权最为明显的两个 表征即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为例,在刑讯逼供方面,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计,1996 年查获的刑讯逼供案件为409起,1997年为412起(注:陈永生:《侦查程序原理论》[M]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前言第7-8页。

第二,日本学 者针对侦查程序的目的提出了"公判准备说"、"公诉准备说"和"侦查独立说",( 注: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78-180页。那么,如何能够在检警关系得到密切联系和加强的情况下,既能够保证检察官从公诉的 角度引导警察的侦查取证行为,使侦查活动与公诉活动有效衔接,以提升公诉质效,又 能够充分调动和发挥警察基于维护秩序、控制犯罪的职业心理而进行侦查活动的积极主 动性、以提升侦查质效就成为建立我国检察引导警察进行侦查取证机制所需要遵循的根 本原则,亦是优化我国检警关系中的一个关键之处。

否则,如果侦查程序 的运行丝毫不顾及后续的起诉阶段,不着眼于公诉的角度进行证据的收集和事实的查明 工作,不仅会使公诉工作颇费周章,甚至会导致侦查程序自身的工作归于无效,浪费司 法资源。(注:Lilie,Hans,1994,Das Verh ltnis von Polizei und Staatsanwaltschaft im Ermittlungsverfahren,ZStW106(1994),S.626.转引自吴耀宗:《警察在犯罪侦查程序 的角色与权限之再思考》[A],载台湾《"警察职权法制研讨会"论文集》[C],1989年 版。

)而抛开制度 建构的技术性问题,笔者仅在遵循此一机制构建的基本原则前提之下就以下两个问题略 陈管见: 第一,此一机制应该仅仅指涉检察对警察行为的"引导",而不涉及到对警察行为的 领导。而 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检察机关是名义上的侦查权主体,是警察机关侦查工作的指挥机 关,但是从其检警关系的调整实践来看,警察机关作为主要的侦查机关并在实际上享有 独立的侦查权的发展趋势比较明显。

"(注:吴耀宗:《警察在犯罪侦查程序 的角色与权限之再思考》[A],台湾《"警察职权法制研讨会"论文集》,1989年版。(三)强化检察机关对警察机关的侦查监督制度 侦查程序的运作必须要有利于对警察权力的规制,西方国家主要是通过司法审查的途 径加以解决。因此,在德国,作为法律守 护人的检察官还"负有彻头彻尾实现法律要求的职权",(注:林钰雄:《检察官论》[ M],台湾学林文化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事实 上,各国在最初落实本国的检警关系模式时,一方面是要实现立法者所设定的侦查程序 目的,而在他方面实际上也要受制于或是迁就于本国的刑事诉讼结构和国家权力分配方 式,所以每一个国家的检警关系模式都是上述多种因素作用的产物,我国亦不例外。

第二,检警"互相制约"。(注:陈卫东等:《检察监督职能论》[M],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第122页。

即公安机关是侦查职能的主要承担者,负责绝大多数案件 的侦查工作,检察机关则主要承担控诉职能和法律监督职能。在展开这 个问题之前,笔者首先需要澄清两点问题:第一,侦查程序目的与侦查目的不同,侦查 是单纯的技术性活动,而侦查程序则是侦查活动进行和侦查权行使的制度空间,所以侦 查程序目的应该涵括了侦查的目的,但其内涵和外延都要远远大于后者。

基于此,本 文首先设定了侦查程序的运作所需要实现的三个层次的目的,并以此目的的最大化实现 来作为合理的检警关系--即我们所追求的目标制度--所应该具备的基本功能。而问题的关键则是该如何进行检察与警察之间的这种合作。

近期株洲市

更多 >

近期宜兰县

更多 >

近期遂宁市

更多 >

近期厦门市

更多 >

近期仙桃市

更多 >

近期荆州市

更多 >

近期汉沽区

更多 >

近期汕头市

更多 >

近期榆林市

更多 >

近期漳州市

更多 >

近期长春市

更多 >

近期江西省

更多 >

近期吉安市

更多 >

近期东方市

更多 >

近期芜湖市

更多 >

近期泸州市

更多 >

近期辽阳市

更多 >

近期奉节县

更多 >

近期扬州市

更多 >

近期西贡区

更多 >

热门文章

喀什地区

更多 >
鞍山市兰州:大型耗煤企业用煤不环保最高罚10万
广告位